冯某某在家组织的生日宴上,邀请众人为其庆生。宴罢冯某前去受害人房间探望受害人,离开前未锁门。傅某某经生日宴认识受害人,并趁受害人醉酒之际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。受害人发现与其发生关系的并非冯某某后,报警。
文书编号:渝巴检刑不诉(2022)240号
案情简要:冯某某在家组织的生日宴上,邀请众人为其庆生。宴罢冯某前去受害人房间探望受害人,离开前未锁门。傅某某经生日宴认识受害人,并趁受害人醉酒之际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。受害人发现与其发生关系的并非冯某某后,报警冯某某伙同傅某某强奸。
最终结果:冯某某罪行轻微不起诉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服务亮点:经过张栋律师的辩护,成功说服检察院对相关事实作出对冯某某有利的认定,并达成不起诉的结果。